台湾专家:美光联电案是经济间谍行为吗?
2018-11-04 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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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微网

来自:苹果日报

作者:林志洁    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司改国是会议委员

本周法律圈与科技圈最轰动者,莫过于美国司法部(联邦检察官)以联邦《经济间谍法》起诉了曾为台湾美光高阶而后投效联电的几位主管,同时也起诉了联电公司。 联邦检察官认为联电和这几位高阶,在台湾窃取美国美光公司的核心技术与营业秘密,输送给福建晋华公司,构成了经济间谍行为。

这个新闻需要从两方面来探讨,第一、到底美国联邦《经济间谍法》的内容是什么? 和一般的营业秘密窃取行为有何不同? 第二、如果整个行为都发生在台湾,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具有管辖权,可以起诉台湾的人民和企业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美国国会在1996年制订了联邦《经济间谍法》,乃着眼于当时亚洲尤其是中国大陆经济崛起,东欧瓦解,各种政府或公营事业,会转为民营、公私合营或财团法人,外观上看不出有政府的影响力,但内里与政府机关互通有无。 这种组织为了迅速发展,会以挖角研发人才或窃取企业或政府之研究成果而自用,损害美国经济与核心竞争力,其伤害程度与外交国防的间谍行为一样的严重,有处罚必要,因而订定了《经济间谍法》。

近年来因美中关系紧绷,引发贸易大战,中国崛起让美国担忧:美国的核心研发机密,将因非法的窃取或因合法并购而流失, 是以更加强了对经济间谍行为的监控和处罚。

台湾虽有侵害营业秘密的刑事处罚,但严格说来并无真的经济间谍法,真的经济间谍法会着眼于背后有他国政府力量的介入。 当美国自家防他国或地区的经济间谍防得如此严密,自然不允许与其研发紧密相关的台湾高科技产业,成为防堵中国大陆经济间谍的破口。 美光与联电案,就是如此情势下的产物。 美国的想法是:既然你台湾自己没有经济间谍法,也不严打经济间谍行为,那我只好用我家的《经济间谍法》来处理发生在你家的经济间谍行为了。

如此就来到第二个问题:一个外观上发生在台湾的窃取行为(如果任职美光的高阶转任联电而真有窃取美光营业秘密的话),美国可以起诉台湾人和台湾企业吗? 此处即为美国《经济间谍法》的「域外管辖效力」。 依照美国《联邦法》18 U.S.C.第1837条,《经济间谍法》在下列之一的情况,即使发生于美国领域外,也可以被适用:第一、行为人是美国人或美国公民,第二、 行为的企业或组织(美国法承认组织体可以成为犯罪行为人被告)是依据美国法所成立的,或第三、犯罪行为的一部发生于美国国境内。

这个域外管辖的效力范围非常大,换言之,只要投效联电的高阶主管们有美国公民身分或绿卡,或者窃取行为中有一部分发生于美国国境内(例如:数据从美国总公司拿走、包括下载数据从美国总部的服务器,或者有金流涉及美国金融体系等等, 皆属之) ,美国司法部就可取得侦查的管辖权,起诉后,法院也可取得审判权。 此外,《经济间谍法》还处罚共谋罪,即使行为人无美国公民身分,若其和具有美国公民或居留身分者共谋来窃取营业秘密,亦会构成美国联邦司法具有管辖权的理由。

在此法律全球化的时代,已经没有绝对「在地」「纯属本土法」的情况,企业家在家中坐,依然有可能受到他国法律的拘束。 不论是高科技业或服务业,要打国际杯,就必须认清国际现实以及企业面临的国际法律风险。 而台湾与立法单位,更应尽速检讨法制上与国际过于脱节的地方,(例如:美国《经济间谍法》重在企业和组织的刑事责任,且企业即使窃取营业秘密未遂,也是犯罪),提高法遵的标准,健全企业的法意识,避免过大的法规落差, 这才是提高台湾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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