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命案背后, 针对亚裔的泄恨犯罪到底多严重?
2021-11-15 23: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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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化纵横微信:whzh_21bcr

✪ 张焰 | 萨姆休斯顿州立大学

✪ 张乐宁 | 圣弗朗西斯大学

✪ Francis Benton | 德克萨斯州刑事司法局

✪ 朱若菡(译)| 华东政法大学

(本文原载《犯罪研究》2021年第3期)

【导读】美国当地时间2021年11月9日,就读于芝加哥大学的24岁留学生郑少雄(音译)遭持枪抢劫身亡,这是继今年初芝大博士范轶然(音译)被枪击后又一起中国留学生遇害事件。这些赴美留学的中国优秀学子遭遇横祸,不仅击垮了所在家庭,更使无数国人痛惜。
事实上,近年来美国社会针对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亚裔人群的犯罪,正出现激增态势。以往,这类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会被笼统地归为针对少数族裔的犯罪之一,然而本文指出,这类仇恨犯罪具有独特性。例如今年芝大两起中国留学生遇害事件中,施害者也为少数族裔。亚裔被其他少数族裔施害的比例,在亚裔受害案件中高达25.5%,远超过拉美裔的18.9%,以及非洲裔的1%。
作者以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中1992年至2014年的数据为基础,研究发现:亚裔更易受陌生人侵袭(39.2% vs. 非洲裔30.7%、拉美裔30.1% ),更可能在学校被攻击(17% vs.拉美裔11.2%、非洲裔8.9%),袭击更可能在美国东北区域发生。不过在受害者特征上,没有显著的种族差异,多为男性、年轻人、犯罪发生地居民;而犯罪者则更多是男性、年轻人,其中一些寻求刺激者实施犯罪,“是因为无聊,要找乐子,想感觉自己很强大”。
作者指出,虽然仇恨犯罪与美国社会的反移民情绪有关,但亚裔“模范少数族裔”的标签,使之被置于其他有色族群的对立面上。以至于亚裔成为二等公民——如果他们一直沉默、被动,则可被容忍;一旦他们想要行使权利,则会被歧视对待甚至处境更糟。
本文原载《犯罪研究》2021年第3期,原题为《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研究》。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特此编发,供诸位思考。

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研究

▍一、引言

自1965年《移民和归化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颁布之后,亚洲赴美国的移民人数大幅增加。尽管目前亚裔美国人仍是人数相对较少的少数族群,但这一群体已成为美国增长速度最快的少数族裔之一。美国人口普查局的数据(Census Bureau)显示,亚裔人口从1980年的350万人增长至2000年的1190万人。到2013年,这一人数已增长至1940万人,占美国总人口的5.6%。随着亚裔人口的增长,历年来针对亚裔美国人的犯罪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根据全美犯罪受害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NCVS)显示,从2015年至2018年,针对亚裔的暴力犯罪率从每千人(12岁或以上)8.2人升至16.2人。纽约市警察局(New York City Police Department,NYPD)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9年间亚裔是纽约市唯一一个在所有犯罪领域受害经历均有所增加的族群。例如,2008年纽约市亚裔美国人在谋杀案受害者中占4.0%,强奸案受害者中占4.7%,抢劫受害者中占11.6%,暴力袭击案受害者中占5.2%,所有重大盗窃受害者中占10.3%。2019年,以上各类占比分别增长至6.9%、8.0%、15.6%、7.7%、15.7%。近年来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也呈增长态势。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数据显示,因偏见导致的针对亚裔美国人的犯罪案件在2012年至2014年间年均增长率约为12%。尽管2014至2015年这一数字暂时下降,但2015年至2018年间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再次增长。洛杉矶县人际关系委员会(Los Angeles County Commission on Human Relations)发布的《2015年仇恨犯罪报告》(2015 Hate Crime Report)也指出,报告的针对亚裔美国人的犯罪从2014年的6件增长至2015年的18件,翻了3倍。

近一年多以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以及在全美的急剧扩散,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数量激增。这一情况从大众媒体对“仇恨事件”的报道中可以窥见一斑。根据亚太政策和规划委员会(The Asian Pacific Policy and Planning Council)和华人平权行动组织(Chinese for Affirmative Action)新近发布的报告,“2020年3月至6月间,全美报告的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反亚裔美国人仇恨事件超过2100件”。

尽管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不断增多,多数实证研究依然主要着眼于针对非洲裔美国人和拉美裔的仇恨犯罪。迄今为止,关于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的实证研究寥寥无几。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的受害者、犯罪行为、犯罪者、情境条件的性质与特征大多尚处于未知状态。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将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与针对非洲裔和拉美裔的仇恨犯罪进行对比,探讨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的性质和特征。研究提出两个理论模型来指导所要进行的分析——少数族裔同质性(minority-general)和少数族裔异质性(minority-specific)模型。

少数族裔同质性模型提出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与针对非洲裔及拉美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不存在显著差异性,因为所有针对少数族裔的仇恨犯罪都同等的具有随意性或偶然性。与之相对,少数族裔异质性模型则假设,与针对非洲裔和拉美裔的仇恨犯罪相比,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可能呈现独特性,因为美国社会针对亚裔的潜在的成见,以及“模范少数族裔(model minority)”的标签。根据这两个模型,本研究对比了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和针对非洲裔美国人、拉美裔仇恨犯罪的三个方面,包括受害者特征、犯罪者特征和犯罪案件的情境特征。

▍二、研究背景

尽管“仇恨犯罪”这个术语在20世纪80年代才普遍兴起,但对少数族裔的仇恨在美国由来已久。亚裔美国人也未能置身仇恨之外。例如,在19世纪初,“白种人秩序”(Order of Caucasians)——一个白人至上群体—的纵火犯因为白人失业潮而谋杀了4名中国人。这一群体用抵制、纵火、谋杀手段打压中国移民,以驱逐和根除对经济不景气负有责任的“Asiatics”(带有冒犯色彩的亚洲人称谓)。第二次世界大战偷袭珍珠港事件激起了美国人民的反日情绪,导致超过10万名日裔美国人被关进集中营。直到1988年,这些人被联邦政府没收的财产和赔款才被返还。

尽管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对亚裔美国人而言是个转折点,但由于1965年《移民和归化法案》的实施以及因为安置越南战争难民而带来大量的移民潮,使得美国社会针对亚裔的敌对情绪重新复燃。而20世纪70、80年代日本汽车制造商在美国市场取得的成功,更是导致了臭名昭著的1982年文森特·金(Vincent Chin)谋杀事件的发生。谋杀者当时高喊,“就是因为你我们才失业”。1987年,一个名为“Dotbusters”的新泽西团伙因为泽西城印度人经营的生意数量的增长而把一个亚洲人打到昏迷。1999年,菲律宾裔美国人约瑟夫·伊莱托(Joseph Ileto)在洛杉矶被枪杀,仅仅只是因为他是“非白人”和一个“好的机会目标”。2001年,凯尼斯·赵(Kenneth Chiu)被一名相信“中国人和黑人有武器”的袭击者刺死。

以上所列举的历史上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案例说明,仇恨犯罪并不是一个新的犯罪现象;相反,它是更大范围内传统的反移民情绪的一部分。在政客的煽动下,近期移民潮使得人们将移民视为威胁,认为移民是导致国家、经济和文化的不安全状态的部分原因。自2020年春季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国和世界各地传播,再加上一些政客给病毒贴上了具有种族歧视和仇外色彩的标签,导致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激增。与疫情相关的污名化行为和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案件的激增说明,这是一个历史上反复发生且值得研究的重要社会问题。

虽然近年来对拉美裔的研究越来越多,但现有针对少数族裔仇恨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针对非洲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至今为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研究者的忽视。

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的研究不足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主要原因之一则是缺少针对亚裔犯罪的数据。简单地说,低频率发生的事件可能会影响研究人员进行“理性和分析”的能力,亦可能影响研究的“数据准确性”。有言论认为,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数量维持在较低水平,可能与亚裔美国人的“模范少数族裔”的状态有关。例如,在高等教育体系中,亚洲人常被视为“模范少数族裔”,尽管他们也会面临和经历种族主义和歧视问题。他们往往凭借高超的学习成就被大学录取,而这“对白人学生和他们想要保护学术界不受有色学生侵占的想法而言可能有不同的意义”。此外,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之所以发生频率较低,可能与对案件的报告不足有关,使得实际发生的案件并不能在犯罪数据中显示出来。一项针对全美范围内的警察进行的调查研究指出,亚裔是所有族群中,犯罪案件报案率最低的一族。不少亚洲移民存在着语言障碍,使得他们无法有效向警察报告犯罪受害情况。此外,这一群体的移民身份、在正义观念上的文化差异、以及对司法体系的了解不足等因素,都使得他们不情愿向执法部门报告所经历的案件。

▍三、理论模型

本研究旨在考察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的性质和特征,以弥补现有研究空白。本研究将对比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和针对非洲裔及拉美裔的仇恨犯罪的性质和特征。我们提出少数族裔同质性、少数族裔异质性两种对比模型。少数族裔同质性模型假设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的特征与针对非洲裔美国人、拉美裔仇恨犯罪的特征不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之前的研究显示,仇恨犯罪案件具有任意性或偶然性。当一名有犯罪动机的嫌犯发现一个情境机会并找到一个合适的少数族裔目标时,犯罪者就可能会把种族歧视付诸行动。此类行动往往是即兴的,且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的少数族裔。

捍卫族群(defended community)观点大概就能契合少数族裔同质性模型。根据这一观点,仇恨犯罪的发生是因为居民有保护居民群体不受外族入侵的强烈意愿。当居民感觉自身的族群身份受到了威胁且要采取行动应对威胁时,捍卫族群就会出现。种族动机导致的犯罪即是这种居民可能采取的措施之一,以应对他们认为其他族裔群体带来的“入侵”或威胁。

尽管之前的研究没有特别对比针对不同少数族裔的仇恨犯罪,但有研究显示,针对不同少数族裔仇恨犯罪的相关因素较为相似。例如,格林(Green)等研究了1987年至1995年间纽约市针对少数族裔的仇恨犯罪和人口/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针对亚裔、拉美裔和黑人的仇恨犯罪在少数族裔流入增多的白人居住区最为常见。

格拉特(Gratte)利用1995年至2002年间萨克拉门托警察局(Sacramento Police Department)的仇恨犯罪报告数据,研究了种族构成、集中劣势、人口流动性等因素对总的仇恨犯罪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对针对黑人的歧视犯罪的影响是否相似。结论显示,影响整体仇恨犯罪的相关因素与影响针对黑人歧视犯罪的相关因素之间存在一些微小区别。格拉德菲尔特(Gladfelter)等分析了宾夕法尼亚人际关系委员会(Pennsylvania Human Relations Commission,PHRC) 2000年至2011年的数据,发现不同族裔混居成度越高的社区,其针对黑人和拉美裔的仇恨事件的发生率越低。

相较而言,少数族裔异质性模型则假设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可能与针对非洲裔、拉美裔的仇恨犯罪在特征上有所不同。与非洲裔和拉美裔相比,亚裔美国人因其体格特征、文化传统及在美国取得的个人和整体成就而具有独特的特点。2015年,美国人口普查局数据显示,亚裔美国人家庭收入中位数为77166美元,而白人家庭的这一数字则为62950美元,非洲裔美国人家庭为36898美元,拉美裔家庭为45148美元。

该数据还显示,2015年,21.4%的亚裔美国人拥有高等教育学位,而白人的这一数字为13.4%,非洲裔美国人8.2%,拉美裔为4.7%。正是因为这些成就,亚裔美国人常被视为“模范少数族裔”。他们的成功可能被其他种族群体看作是潜在威胁。

种族竞争观点认为不同种族群体在经济体系中地位不同,物质资源在不同种族群体中分配不均。一些群体可以接触到的物质资源比其他群体要好。在经济下行时,如果一个种族群体认为他们对物质资源的可及性与特权受到了其他种族的威胁,种族冲突和仇恨犯罪就有可能发生。

亚裔美国人传统上被视为“模范少数族裔”。然而,当他们的成功超越了可以接受的范围,亚裔美国人可能面临为了制衡少数族裔权力而实施的仇恨犯罪。“……亚裔美国人是二等公民——如果他们一直做沉默、被动的‘模范少数族裔’,则可被容忍;但如果他们想要行权,则会被歧视对待甚至有更糟糕的处境。” 正如倡导亚裔美国人民权和人权的一家非营利组织——亚裔美国人公正促进协会(Asian Americans Advancing Justice)所言,“在我国种族局面中,亚裔美国人面临独特的挑战:无论我们和我们的国家处于何种关系,我们都永远被视为外国人。我们被描绘成‘模范少数族裔’,被放在其他有色族群的对立面上”。

尽管将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与其他少数族群仇恨犯罪相对比的研究凤毛麟角,但确有一些之前的研究指出针对不同少数族群的仇恨犯罪存在一些区别。例如,史黛西(Stacey)运用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2000年至2007年仇恨犯罪数据和各州法律信息研究发现,“将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犯罪化的州,其所报告的反黑人事件更多;而对仇恨犯罪的定义更宽泛的州,其所报告的反拉美裔仇恨犯罪更多”。然而,如果少数族裔群体规模更大、政治权利更大,这种关联性就会有所降低。如果州中黑人人口多于白人且有更多非洲裔美国人掌握政治权力,这个州报告的反黑人仇恨犯罪数量就会相对较少。与此相似,如果州中拉美裔人口多于白人,该州报告的反拉美裔仇恨犯罪也会相对较少。

这些研究结果意味着影响针对少数族裔的仇恨犯罪的因素可能会对目标少数族裔的特征比较敏感。由于长期以来的种族主义、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文化差异,非洲裔、拉美裔和亚裔美国人等不同少数族裔在美国社会中处于不同的地位。种族差异行为理论认为,种族差异主要构成于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只要人们服从、遵守社会中种族化的交互行为规则,他们就会被视为在以可为社会所接受的方式行使‘差异行为’”。

▍四、本项研究

在以上理论模型的指导下,本研究逐一对比了针对亚裔和针对非洲裔以及拉美裔的仇恨犯罪的三个方面的特征变量——受害者、犯罪者和案件情境特征。本研究考察的具体问题包括:

第一,作为仇恨犯罪受害者的亚裔与非洲裔、拉美裔受害者相比,是否呈现出一些独特特征?

第二,针对亚裔仇恨犯罪的罪犯是否与针对非洲裔、拉美裔仇恨犯罪的罪犯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第三,针对亚裔仇恨犯罪案件的情境是否与针对非洲裔、拉美裔的仇恨犯罪案件的情境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五、数据和方法

(一)数据

本文使用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National Incident Based Reporting System,NIBRS)中1992年至2014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是基于案件的综合性数据收集系统,收集了涉及48个A类犯罪的每个案件和逮捕数据。与统一犯罪报告中的数据相比,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数据中包含更多的仇恨犯罪案件信息。在美国,执法机构通过三种不同的渠道向美国联邦调查局提交仇恨犯罪信息: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电子仇恨犯罪记录以及微软Excel工作簿工具报告。通过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报告的机构提供的仇恨犯罪信息,要远多于其他两个途径抓取的信息。例如,在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中可以查到犯罪者、受害者和被捕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民族等信息,而执法机构在通过电子仇恨犯罪记录和微软Excel工作簿工具上报时则不会提供此类数据。

具体而言,我们使用的是由国际大学间政治与社会研究联盟(Inter University Consortium for Political and Social Research,ICPSR)所提供的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的案件层数据。这一数据中每个犯罪案件均有一份记录,犯罪行为、受害者、犯罪者的相关变量被整合在这同一份记录中。如果一个事件有多个犯罪者、受害者或犯罪行为,我们只采用排名第一的犯罪者、受害者或犯罪事件的信息。总体来说,在1992年至2014年间,共有3400个执法机构通过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报告了28094件具有种族动机的仇恨犯罪。我们抽取了针对亚裔、非洲裔和拉美裔的子类别的数据进行分析。此外,考虑到本项研究的目的,我们把受害人类别限制在个人受害人,把犯罪行为类别限制在暴力犯罪。这些历史数据提供了覆盖更多行政区域的充足案例以供分析。在数据库中,总计有10981项针对以上三类种族/民族群体的暴力仇恨犯罪事件。其中,有478件仇恨犯罪案件针对亚裔,8628件针对非洲裔美国人,1875件针对拉美裔。

由于收集、记录上报的仇恨犯罪信息存在挑战和困难,数据集中仍有变量缺少重要的值。数据筛选时显示,主要是与犯罪者相关的变量存在缺失值的情况。例如,在犯罪者种族方面,共缺失2121(19.3%)的值;在犯罪者性别方面,共缺失1873(17.1%)的值;在犯罪者年龄方面,共缺失2533(23.1%)的值;共有1798(16.4%)的案例在以上三项犯罪者相关变量上均缺少值。一般在数据分析时如果遇到缺少值的情况,可以使用缺失值估算方法。但当缺失值的比例超过15%,或者当多个变量均同时存在缺失值的情况出现时,缺失值估算方法则不能适用。为确定缺失值的缺失模式,我们创建了一个二进制的指标变量。当任何犯罪者或受害者相关变量缺失值,被编为1,否则被编为0。三个种族/民族群体的缺失值模式均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31%的针对亚裔案例、28.4%的针对黑人案例、28.3%的针对拉美裔案例在受害者、犯罪者相关变量上存在缺失值。卡方检验测试显示,三个群体的缺失模式不存在显著差异(卡方值=1.49,df=2,p=.474)。

由于仇恨犯罪的突发性质,受害者可能很难确定、回想起与居住地、犯罪者—受害者关系、武器使用和受伤情况等案件相关的变量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也会受到警官证实信息的能力、选择报告与否的决定的影响。为最大化地使用情境相关变量,这些变量上的缺失值被编为未知。

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亚裔美国人不同于其他少数族群,可能会定居在不同类型的地区。因此,亚裔美国人可能会受到不同类别的潜在犯罪者的攻击,或在不同地区的不同的社会、政治或经济情况下受到攻击,这些因素反过来可能会与别的因素交织,导致仇恨犯罪的发生。为控制区域环境的影响,我们根据报告犯罪的警察局确定事件发生的县,并将其纳入分析。我们使用美国人口普查局2000年的县一级数据来确定不同种族群体人口规模、经济变量的值。由于由州警察局所处理的案件不能被细化到具体的县,这些案件被排除在分析范围内。

最后,在分析受害者和犯罪者种族时,我们注意到数据集中存在种族内部案件。鉴于本研究重点关注源于种族动机的仇恨犯罪,我们在分析时删除了种族内部案件数据。最终本研究的样本量是7136件,包括813个县中发生的329件针对亚裔、5463件针对黑人、1344件针对拉美裔的仇恨犯罪案件。

(二)变量和数值

为比较针对亚裔、非洲裔和拉美裔的仇恨犯罪特点,我们用受害者的民族—种族身份创建了两个二进制因变量。第一个因变量用于比较针对亚裔美国人和非洲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其中,针对非洲裔美国人的犯罪编为0,针对亚裔美国人的犯罪编为1。第二个因变量用于比较针对亚裔美国人和拉美裔的仇恨犯罪,编号也相同(0=针对拉美裔犯罪,1=针对亚裔美国人犯罪)。

分析还使用了3组自变量,包括受害者、犯罪者和案件情境相关变量。受害者变量包括受害者的年龄、性别和居住状态。受害者的年龄按年计算,编入4组:1=18岁以下,2=18~34岁,3=35~44岁,4=45岁或以上。受害者的性别是哑变量,0=女性,1=男性。受害者的居住状态指受害者是否在犯罪发生地点有永久居所,包括3个类别:0=不是本地居民,1=本地居民,2=未知。犯罪者相关变量包括犯罪者的年龄、性别和种族。同样,犯罪者的年龄按年计算,与受害者年龄值编入同样的年龄类别。犯罪者的性别也被编为0=女性,1=男性。犯罪者的种族也编入两个类别,0=白种人,1=非白种人。

案件情境相关变量包括受害者—犯罪者关系、仇恨犯罪案件发生地点、仇恨犯罪案件发生时间、使用武器情况、受伤情况和仇恨犯罪事件中的药物滥用情况。受害者—犯罪者关系变量编入3类:0=陌生人,1=熟人,2=未知关系。仇恨犯罪事件发生地点被分为6类:0=居所/家,1=商业/零售,2=高速路/道路,3=学校/大学,4=停车场/车库,5=其他地点。之前的研究将地点分为三类,包括居所、道路或开阔地点、其他地点。不过我们对数据的描述性分析显示,亚裔与非洲裔、拉美裔的区别多见于细节。因此,我们决定将值分得更细包括更多类别。仇恨犯罪发生的时间变量编入4个类别:1=早上1~6点,2=早上7~12点,3=下午1~6点,4=下午7~12点。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The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OJJDP)分析显示,从早6点至晚6点,犯罪者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数量呈增加态势,并在晚7点至8点间达到顶峰,然后逐渐下降,直至早6点。我们将犯罪时间分为4类,以捕捉更多变化。与梅斯纳(Messner)等的研究一样,我们将武器使用变量分为5类:0=未使用武器,1=枪支,2=个人武器,3=其他武器,4=未知/不适用。受伤变量被编入4类:0=未受伤,1=轻伤,2=重伤,3=未知/不适用。犯罪者物质使用情况是哑变量,1=犯罪者摄入了酒精或药物,0=未知/不适用。

因研究数据汇集了1992年至2014年之间不同年份的数据,所以需要创建一个时间变量,控制诸如仇恨犯罪定义、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数据收集流程、社会中其他改变等潜在变化。传统做法是创建一系列标明案件发生年度的时间哑变量。但是,由于本研究涉及超过20年的数据,使用这一方法可能会出现太多时间哑变量,不利于分析。因此,我们采取了替代方法,创建了一个时间变量来反应仇恨犯罪定义和联邦调查局数据收集流程的变化。

《1990年仇恨犯罪数据法案》(1990 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将仇恨犯罪定义为“有明确证据显示具有种族、宗教、性别取向或民族偏见的犯罪”。5151该法案出台后,1994年出台、1997年1月1日实施了《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Law Enforcement Act,42 U.S.C.Ch.136,1994), 2009年出台、2013年实施了《马修·谢巴德与詹姆斯·伯德预防仇恨犯罪法案》(Matthew Shepard and James Byrd,Jr.Hate Crimes Prevention Act of 2009,18 U.S.Code§249,2009), 鲜见其他重大更新和更改。这些新颁布的立法授权联邦调查局大幅调整仇恨犯罪相关数据收集方法。因此,本研究将时间变量分为3类:1=“1992~1996”,2=“1997~2012”,3=“2013~2014”(参照类别)。这个变量在本研究中是控制变量(变量描述数据请见表1)。

从美国人口普查局2000年数据中取得的县一级变量包括整体人口规模、亚裔美国人比例、非洲裔美国人比例、拉美裔比例、失业率、某县家庭收入中位数。由于人口规模分布存在偏斜度,我们对变量做了对数变换。研究还创建了一个区域变量,以抓取诸如美国各区域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不同而带来的未测算的潜在差异。该变量分为4类:0=南部(参照类别),1=东北部,2=中北部,3=西部(县级变量描述分析请见表2)。

(三)分析策略

为比较针对亚裔和针对非洲裔、拉美裔仇恨犯罪的性质和特征,我们分析了两个多层次逻辑回归模型。由于仇恨犯罪事件发生在各个县,本研究采取多层级方法控制不同县之间的社会环境差异因素。具体而言,研究计入了数据的嵌套属性,并在分层模型中相应调整了参数估计的标准误差。广义分层线性模型(Generalized Hierarchal Linear Modeling,GHLM)模拟了各县的随机效应,并估计了多层次逻辑回归分析中独立变量的固定效应。

▍六、结果

表1和表2展示了针对亚裔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和拉美裔仇恨犯罪的描述性分析结果。总体而言,针对三个群体的仇恨犯罪均最有可能以18~34岁的年轻人、男性、本地居民为目标。不过,相比非洲裔和拉美裔,亚裔更有可能在非居住地成为受害者(24% vs. 非洲裔16.8%,拉美裔16.3%)。与黑人和拉美裔受害者相比,亚裔也更有可能被非白种人犯罪者攻击(25.5% vs. 非洲裔1.0%,拉美裔18.9%).

表1 个人层级变量的描述分析(n=7136)

就案件情境特征而言,亚裔美国人更有可能遭到陌生人的侵袭(39.2% vs. 非洲裔30.7%,拉美裔30.1%),在居所被害的可能性相对较低(23.7% vs. 非洲裔34.4%,拉美裔29.5%),更有可能在学校/大学被攻击(17% vs.非洲裔8.9%,拉美裔11.2%)。三个群体在仇恨犯罪发生的时间、武器使用、受伤情况和药物滥用上呈现相似模式。

表2 县级变量的总体描述性分析

县一级变量的研究结果显示,亚裔人口比例略高的县更有可能发生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此外,家庭收入中位数略高的县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案件数量也较多。最后,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案件更有可能在东北区域发生。

表3分别展示了对比针对亚裔和针对非洲裔、拉美裔仇恨犯罪的两个多层次逻辑回归模型结果。

表3 对比针对亚裔美国人和针对非洲裔美国人、拉美裔的仇恨犯罪特征的分层线性逻辑回归模型

^非洲裔是参照类别。在个人层级,n1=5792,在县层级,n2=723

+拉美裔是参照类别。在个人层级,n1=1673,在县层级,n2=463

a表示每个独立变量中的参照类别

***p<0.05,p<0.01

(一)针对亚裔美国人和非洲裔美国人仇恨犯罪比较

表3的结果显示,针对亚裔美国人和非洲裔美国人仇恨犯罪在受害者特征(即受害者年龄、性别和居住状态)上差别不大。如表1所示,针对两个种族群体的仇恨犯罪的受害者均倾向于是18至34岁间的,犯罪发生地本地的,男性居民。

在比较犯罪者相关变量时,犯罪者种族变量呈现显著差异。与针对非洲裔的仇恨犯罪相比,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更有可能由非白种人犯罪者(b=3.60.exp.(b)=36.72)而非白种人犯罪者实施。其他犯罪者特征(即性别和年龄)则相差不大。针对两个种族族群仇恨犯罪的犯罪者均倾向是男性和18-34岁的年轻人。

对案件情境特征的分析揭示了更多显著差异。与针对非洲裔的仇恨犯罪相比,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更有可能由陌生人而非熟人作案(b=-.43,exp.(b)=0.65)。针对两个种族族群的仇恨犯罪发生地点也有显著差异。与非洲裔受害者相比,亚裔更有可能在学校/大学、非居所所在地遭遇仇恨犯罪(b=0.96,exp.(b)=2.61)。相较而言,非洲裔则更有可能在居所遭遇仇恨犯罪。仇恨犯罪案件发生时间亦有所不同。与针对黑人的仇恨犯罪相比,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更有可能在晚上7点至12点发生,而非早晨7点至12点(b=-.66,exp.(b)=0.52)。

在武器使用或药物滥用上,针对亚裔美国人和非洲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没有显著差异,但两者在受伤状况上差异显著。亚裔美国人受轻伤的情况(b=.47,exp.(b)=1.59)多于不受伤的情况。年度这个控制变量也有较大影响。早年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报告率(b=1.14,exp.(b)=3.11)高于非洲裔美国人。

表3的结果显示,某县中亚裔人口的相对规模有可能会增加其遭遇仇恨犯罪的几率(b=.14,exp.(b)=1.15)。经济状况差异则未有较大影响。另外还存在一些区域差异,与非洲裔美国人相比,亚裔美国人更有可能在东北部遭遇仇恨犯罪(b=.56,exp.(b)=1.76),但在中北部遭遇仇恨犯罪的可能性(b=-.58,exp.(b)=.65)小于南部。

(二)针对亚裔美国人和拉美裔仇恨犯罪比较

表3中第2个模型展示了针对亚裔和拉美裔仇恨犯罪的比较结果。针对这两个种族群体仇恨犯罪的有些模式与针对亚裔、非洲裔仇恨犯罪的模式相似,有些则不同。例如,针对亚裔和拉美裔仇恨犯罪的受害者特征没有显著差别;相比白种人,其他少数族裔犯罪者更有可能对亚裔施加仇恨犯罪等。不过,一个明显差别是,针对拉美裔的仇恨犯罪与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相比,更有可能涉及枪支(b=-1.31,exp.(b)=0.27)。与针对亚裔和非洲裔仇恨犯罪模式相比,针对亚裔和拉美裔的仇恨犯罪在犯罪时间、受伤状况和犯罪者的物质使用方面没有显著区别。同样,“年度”这一控制变量影响很大,1992~1996年间亚裔美国人报告的仇恨犯罪数量比拉美裔报告数量要多。

在县一级,亚裔人口相对规模有可能增加针对亚裔仇恨犯罪的可能性,而拉美裔人口相对规模也有可能增加针对拉美裔仇恨犯罪的可能性。在亚裔和拉美裔的对比上,区域影响并不显著。

▍七、讨论和结论

本研究基于1992年至2014年间的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数据和美国人口普查局2000年县级数据,通过与针对非洲裔和拉美裔的仇恨犯罪性质和特征进行对比,考察了针对亚裔仇恨犯罪的性质和特征。研究提出了少数族裔同质性和少数族裔异质性两个理论模型,以指导对受害者、犯罪者和案件情境相关变量的对比分析。数据揭示了几项有意义的结论。

在受害者的年龄、性别和居住状态等特征上,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与针对非洲裔和拉美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没有显著差异。受害者均倾向于是男性、年轻人、犯罪发生地居民。这些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少数族裔同质性模型,这一模型假设针对不同少数族裔的仇恨犯罪不会相差太大。这些相似性源自受害者的一些人口学特征。居住在本地的年轻男性更有可能成为具有种族动机的仇恨犯罪的目标。

再者,在犯罪者的年龄和性别上,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与针对非洲裔、拉美裔的仇恨犯罪亦较为相似。犯罪者倾向于是男性、年轻人。此前研究显示,无论其存在偏见的动机如何,年轻男性总体上是仇恨犯罪的主要犯罪者。在解读犯罪者实施仇恨犯罪的动机时,乐文和马可德维特(Levin and Mc Devitt)指出,“寻求刺激者(thrill-seeker)”代表了仇恨犯罪者中最大的群体。这些人实施犯罪是“因为无聊,要找乐子,想感觉自己很强大”。这些发现亦支持了少数族裔同质性模型。

不过,本研究也有一些发现支持少数族裔异质性模型,这一模型假设针对不同少数族裔群体的仇恨犯罪可能会有显著不同。首先,针对亚裔、非洲裔和拉美裔仇恨犯罪的犯罪者在种族上差异显著。具体而言,与针对非洲裔、拉美裔的仇恨犯罪相比,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更有可能由非白种人实施。出现这一结果可能是由于其他少数族群对“模范少数族裔”存在敌意。如前所述,其他少数族裔持有的“模范少数族裔”成见认为亚裔在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的成功导致出现潜在的竞争或构成了威胁,从而可能导致其他少数族裔对其憎恶并实施仇恨犯罪。针对亚裔的其他有色少数族裔可能符合乐文和马可德维特描述的“反应派(reactionists)”这一类。“反应派”实施犯罪不是冲动行为,其动机是保护自己的资源免受竞争者争抢。这一发现也间接支持了种族竞争会煽动仇恨犯罪这个观点。即在经济下行时,当某一种族群体认为,他们对物质资源的获取和特权受到了其他种族群体的威胁,就有可能出现种族冲突和仇恨犯罪。尽管区域经济状态在本研究中对于针对不同族群的仇恨犯罪未能呈现出影响,但本研究并未检验个人层级的经济竞争假设。还需进一步研究才能了解仇恨犯罪是否受到个人经济压力或因多样性而产生的不安的驱动。

其次,针对不同族裔的仇恨犯罪在案件情境特征上呈现更为显著的差异。与非洲裔相比,亚裔更有可能在学校环境中成为仇恨犯罪的目标。这一区别仍有可能是“模范少数族裔”成见的表征。亚裔被描绘为“模范”,因而更有可能受到其他少数族裔的非难。羡慕或嫉妒亚裔所取得的较高的教育成就、工作成就也有可能导致其他族裔的憎恶情绪。

在受害者—犯罪者关系、受伤情况和案件发生时间上,针对亚裔和非洲裔的仇恨犯罪呈现不同模式。亚裔更有可能成为陌生人的犯罪受害者,更有可能受轻伤。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较少发生在早上,而以晚上居多。这些发现均支持少数族裔异质性假设,而此类差异机制值得进一步探究。

在比较针对亚裔和针对拉美裔仇恨犯罪时,上述针对亚裔和非洲裔仇恨犯罪之间的部分差别也同样存在。例如,在受害者—犯罪者关系、仇恨犯罪案件发生地点、案件发生时间上,两者存在相似的差异模式。针对亚裔和针对拉美裔的仇恨犯罪有一个显著区别。即不同于针对拉美裔的仇恨犯罪,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较少使用枪支。这一独特的差异也值得进一步从亚裔和拉美裔的状态和特征方面加以探究。所有这些显著差异说明,亚裔的族裔状态和相关特征对其成为仇恨犯罪受害者有重要影响,这也支持了少数族裔异质性模型。

解读这些研究结果须得谨慎。本研究分析的数据只涵盖通过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上报执法机构的仇恨犯罪案件。人们通常认为官方数据可能无法反应真实的犯罪状况。由于亚裔和拉美裔的犯罪报告率最低,这个因素影响尤其重大。6565此外,即使受害者报告了一件仇恨犯罪事件,警官在指认某一事件是否为仇恨犯罪时的裁量权可能也会严重影响数据是否纳入系统。如果警察更倾向于将针对某一种族的犯罪认定为仇恨犯罪,那可能使得比较数据和得出结论时出现不准确性。此外,通过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报告的机构占全美所有执法机构的不到1/3。如果通过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上报数据的辖区,在种族构成和其他人口特征上与不通过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上报数据的辖区有显著差别,这也会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本研究得出的结果并不能全面代表针对亚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族裔仇恨犯罪的一般模式。

尽管有以上局限性,本研究证明,比较分析针对不同族裔的仇恨犯罪在找到案件的异同方面很有价值。与将不同少数族裔合而为一的研究相比,本文所进行的分族裔比较研究则可以更好地发现犯罪分子是如何针对不同族裔实施犯罪的。结论显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以更好地理解亚裔所经历的仇恨犯罪,并进一步考察“模范少数族裔”成见对针对亚裔仇恨犯罪所带来的影响。为了解少数族裔间的经济竞争以及亚裔被认为的高教育成就是否对亚裔成为仇恨犯罪的目标有实质性影响,还需要开展更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此外,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者可能与针对非洲裔或拉美裔的犯罪者动机迥异。这些动机是否与其对公正的观念、个人身份有关,还是仅仅是为了追求刺激,尚待进一步研究。未来的研究需要收集更优质的数据,并且亚裔美国人要更多地发出自己的声音。

我们必须承认,亚裔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民族背景,其在美国的社会历史经历也各不相同。整体上,亚裔被视为“模范少数族裔”,但亚裔内的不同民族则有着不同的同化或异化、文化适应或隔离、取得成功或陷入贫困的经历。在数据充足的情况下,对亚裔内不同民族所经历的仇恨犯罪进行比较分析,是具有研究价值的。本研究使用的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数据没有关于受害者原始国籍的详细信息。我们希望未来的研究者可以收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本研究旨在分析仇恨犯罪的特征问题,这些特征可能是各少数族裔共有的,也可能是亚裔美国人所独有的。此类研究及相关结论应该可以增进我们对于不同文化传统和模式及相关社会问题的了解和理解。而这种了解和理解为认可文化多样性的现状、增进对相关社会问题的认识、促进互相尊重提供了基础。


本文原载《犯罪研究》2021年第3期,原题为《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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